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石首市人民法院关于一站式中心建设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及《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和规范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速裁等工作,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质效,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紧紧围绕上级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大干快进、实干精进,为案件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探索一审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诉讼格局,推行诉非分流、调裁分流、繁简分流的流程机制,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构建符合审判规律,有利于快办案、多办案、办好案、精办案的运行机制,促进司法审判快速运转以及审判质效全面提升。
三、基本原则
坚持效率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在繁简分流、程序简化的同时,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体现程序正当性;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依法依规明确标准、流程、节点的同时,预留探索空间和把握尺度,体现制度规则的刚性和弹性;坚持独立性与系统性相结合,在保持各节点、各环节规则重塑的基础上,确保在程序衔接、规则配套、力量配置方面相得益彰,发挥系统集成效应,体现改革举措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四、具体方案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分流对接机制
1、加快法院诉非分流建设,待石首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成后,以下列方式实现对接分流:一是积极探索法|院与工会法院与知识产权局、法院与卫健委、法院与交警、法院与银保监会,法院与教体局、法院与石首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以及法院与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三进”等优秀调解员的遴选,积极组织调解员培训,让调解员能熟练掌握及运用各种法律规定及调解策略,避免优秀资产浪费;二是加快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工会、仲裁、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其他非诉解纷平台对接,形成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线上联动工作体系;三是充分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社区网格员直接接触人民群众、了解人民群众的特点,了解民情、转达民情、解决民情,探索与社区网格员建立统一联系、形成合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纷化解在基层。四是健全司法确认导入与适用机制,充分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做到应导尽导,促进诉前调解成果转化。
2、建立调裁分流对接机制。一是加强诉讼引导,在立案前全部由程序分流员将民事纠纷引导至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集中开展调裁甄别;二是建立诉前辅导机制,在我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前辅导窗口,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诉前引导,让当事人选择最适宜的方式解决纠纷;三是根据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意向,进行诉前调解与立案分流;四是特邀调解员全面参与诉前调解及诉讼调解;五是当事人愿意诉前调解的,统一登记后,根据案由进入分类调解室调解,或者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集成社会多方解纷力量的优势,进行特邀调解、联动调解;六是对行政赔偿、补偿等适宜调解的行政争议,探索建立委派和委托调解制度;七是对自诉刑事案件,鼓励自行和解或者开展引入第三方调解;八是当事人不愿意诉前调解的,当即引导并完成立案,根据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分别分流至速裁团队实行简案快审或民事审判庭实行繁
案精审。
3、推进案件繁简有序分流根据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类型、性质,特点、难易程度和审判工作实际因素,科学划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明确不适合速裁快审的案件范围,建立科学甄别分流机制,实现繁简分流。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标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易的金钱给付类型以及立案时标的额为湖北省省上一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纠纷案件;
(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用合同纠纷案件;
(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天然气等费用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六)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
(七)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
(八)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九)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十)责任明确、数额确定的普通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十一)责任明确、数额确定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十二)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十三)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委托调解。
下列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的案件;
(二)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四人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四)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六)与破产有关的案件;
(七)知识产权案件;
(八)涉及人身关系争议的案件;
(九)涉及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十)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刑事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一审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作为简单案件分流。
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标准: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二是非诉审查案件。
简案分别分流至立案庭速裁快审团队、刑事庭速裁快审团队、以及各基层人民法庭速裁快审团队,速裁快审团队收到案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存在上述不适宜速裁快审的情形。出现上述不适宜速裁快审的情形的,即时提出异议,经审批由程序分流员收回作为繁案分流。对在速裁快审期间,出现导致案情复杂情形的,承办法官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两个工作日内提出简转繁申请,经审批由程序分流员.转审判业务庭进行繁案精审,但繁案不得转为简案。
(二)完善优质、亲民的调解解纷机制
1、设立若干个调解室
一是在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室,联合公安、司法、保险、鉴定等部门,运用“道交一体化"模式统一处理海城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案件;二是在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设立联动调解室,在“道交一体化”处理模式运行成熟后,及时总结完善经验,逐步延伸到银行保险、劳动争议等多发易发纠纷领域,与相关部门建立一体化争议解决联动机制;三是在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设立网络调解室,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优势,对愿意进行网络在线调解的、路途遥远的当事人,广泛应用视频、电话、微信等音视频方式开展网络线上调解工作;四是在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设立家事纠纷调解室、劳动争议调解室、金融借贷调解室,对涉及较多民事纠纷领城展开有针对性的专项调解。
2、调解方式
邀请调解组织派驻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的,经调解组织签章,引导当事人符合条件时进行司法确认或直接立案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简案分流至速裁团队,繁案分流至相关审判业务庭;对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可以在诉前或诉中委托行业组织进行调解。
(三)推进高效、便捷的速裁快审审理模式
1、在院内设立1个速裁快审团队
在立案庭重组速裁快审团队,建立1个速裁快审团队(民事),由3名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抽调适宜人选担任团队负责人,抽调业务尖兵、办案快手进入速裁团队。
2、建立符合速裁快审特点的流程管理
推动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简捷化,推行要素式裁判文书,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和裁判文书制作。建立符合速裁快审特点的流程管理机制,限定速裁快审案件的审结时限。速裁快审案件一般当日分案、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场送达。速裁办案时限: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调解、裁定类)一般30日,最长45日;刑事案件(刑事速裁程序)一般10日,最长15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一般15天,最长30天。快审办案时限: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类)一般30日,最长45日;刑事案件(刑事简易程序)一般20日,最长30日;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一般30日,最长45日。
石首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